競業禁止約定條款效力如何

競業禁止約定條款效力如何
競業禁止約定條款效力如何
1、競業禁止約定條款對於簽訂合同的雙方而言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競業協議的簽訂是具有商業祕密的用人單位爲了讓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保守其商業祕密,因此如果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雙方主體適格、按照《勞動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約定了經濟補償、並沒有超過2年的年限,該競業協議就有約束力。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