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成立的條件與效力是什麼

合同成立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後,便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由於訂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也有區別。以對話方式(口頭或電話)要約,受約人立即承諾的,合同即爲成立。如當事人約定了承諾期限的,受約人在承諾期限內表示承諾的時間即爲合同成立的時間。

以書信、電報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成立時間,以要約人收到承諾的信件或電報時所簽發收據的時間爲準。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需要經過鑑證、公證、第三人證明或者有關機關覈准登記的,必須在履行上述手續以後,合同纔算成立。

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條件下,在有效期間內受約人未拒絕承諾或作爲表示同意要約的,如發送貨物、支付價款等,則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屆滿後的次日爲合同成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