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型詐騙罪的認定

借貸型詐騙罪的認定

(文章中人物等名稱均爲化名)實踐中,對於借款型詐騙案件,如果主觀方面的非法佔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爲人後續的突然還款行爲可能會對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將立案時間作爲界限,立案之前歸還款項的一律無罪,認爲主觀方面無非法佔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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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型詐騙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詐騙罪的法律構成有四個方面:    1、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    2、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爲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處分財產表現爲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爲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    4、欺詐行爲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爲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