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型詐騙罪無罪辯護詞

借貸型詐騙罪無罪辯護詞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援,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說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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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詐騙罪的無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內蒙古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Y某的委託,指派本律師擔任Y某詐騙案的一審辯護人。本律師接受指派後,查閱了案卷資料,會見了被告人,並結合庭審情況,對本案有了詳盡的瞭解,現依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的觀點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庭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

1、認定被告人詐騙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因此,審判機關有罪判決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必須清楚,證據必須確實充分。

也就是說,作爲定案的證據,必須是已查證屬實客觀存在的,同案件存在客觀聯繫的事實,案件中每一個證明對象都有必要的證據證明,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的事實不能認定,整個案件的全部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應當得到合理排除,根據全案證據得出的結論,必須是肯定的唯一結論,必須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結合本案來看,公訴機關指控詐騙罪是否成立,關鍵在於被告人的行爲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即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爲。就本案的具體情形而言,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的11萬元款項的用途是什麼,是借安排工作之名非法佔有,還是用於承攬工程。

2、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

(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2)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本案中,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被告人曾與Q某有過11萬元的經濟往來憑證,雙方談過消防工程,也許在飯桌上聊過找工作的話題。但此11萬元是否是被告人以找工作之名非法佔有的,根本無任何證據證實,致使這一事實處於或然狀態。

與此相反,辯護人認爲,就案卷證據來看,被告人與Q某合作承攬消防工程項目的可能性難以排除,所以說Q某的陳述及其親友的證言不但是孤證,而且也存在嚴重瑕疵,致使本案待證事實處於或然狀態,無法排除各種合理懷疑。

3、請法庭依法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

首先,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的精神和要求,司法機關承擔刑事責任的證明責任,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承擔有罪的證明責任。如證明不了有罪,或有罪的證據不充分,有罪無罪難以確定時,應做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解釋,按無罪的處理,分別做出撤案、不起訴或無罪判決。辯護人認爲,現有定罪的證據存在難以排除的諸多疑點。請法庭對被告人Y某依法做出無罪判決。

其次,真正的詐騙嫌疑人M某還沒有歸案,被告人和其引薦人Z某一直在全力尋找,M某的出現將會還事情於真相大白。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但其並沒有佔有Q某財物的故意和事實,但在開庭前,已經將收取的Q某的11萬元分兩次全部退還給了Q某,Q某本人也對此表示了諒解。

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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