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中的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有什麼區別?

一、辯護詞中的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有什麼區別?

辯護詞中的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有什麼區別?

無罪辯護就是認爲嫌疑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罪輕辯護是說承認指控的罪名,但認爲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賠償等從輕情節的,請求從輕處罰;輕罪辯護是說認爲行爲人構成的是比指控罪名要輕的罪名,比如指控故意殺人罪,辯護故意傷害罪。

在當事人行爲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選擇罪輕辯護不失爲一個務實的辯護方案,能在法律的範圍內最大程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根據案件證據和刑法的具體規定,無罪辯護不具有可行性。辯護方案必須是建立在案件證據和刑法的具體規定之上的,任何脫離案件證據和法律的辯護方案,均是空中樓閣,最終將無法得到法律支援。如果根據案件證據和法律的具體規定,可以作無罪辯護或者說無罪辯護具有可行性,辯護律師應該堅持爲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而不能作罪輕辯護。

2、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律師作罪輕辯護,涉及到當事人自由或者財產這樣較高的權益,一定要徵求當事人的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雖然律師有獨立的辯護權,律師還是退出辯護爲宜。作爲當事人,也應該正視現實,強行要求律師不顧現實作無罪辯護並非明智的選擇。

二、辯護要點

1)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手段及後果及犯罪性質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從犯;犯罪時的年齡、故意還是過失;

3)犯罪的即遂還是未遂;

4)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5)無罪或罪輕的證據;

6)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改表現;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和主動退贓或給予賠償表現;

8)刑法的有關規定條款,如:年齡規定、初犯、累犯的規定、是否投案自首、檢舉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和具體的刑法條款項的引用;

9 )被害人的要求。

在司法實踐中,辯護人在進行辯護之前,應當與當事人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則可以進行無罪辯護,如果存在犯罪事實的則應當進行罪輕辯護,因爲這兩種辯護行爲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如果進行了無罪辯護就不可以進行罪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