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有罪無罪是否可以同時辯護

辯護詞有罪無罪是否可以同時辯護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援,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說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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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X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尹##父親的委託,依法指派我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經過先前的瞭解和今天的庭審,對案件有了比較客觀的瞭解。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採納:


首先,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於2005年8月2日隨意毆打被害人XXX等人,應該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辯護人認爲是錯誤的。因爲在此次案件中,被告人尹##不具備尋釁滋事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無事生非,逞強好勝,隨意毆打他人。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先前是認識的,並且被害人XXX還曾經歐打過被告人,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毆打行爲,不具有尋釁滋事罪要求的主觀隨意性。所以對於此次行爲按照一般的傷害處理更爲適宜。


其次,被告人尹##於2004年11月1日,參與的捷捷舞廳毆打樑泉案中,被告人尹##隨意毆打他人的主觀惡性也不大。在j,j舞廳案中,同案人柴文被嚴重刺傷之前,被告人尹柱就已經知道,同案犯已經有人滋事,但是其並沒有參加(同案人牛超的訊問筆錄00079)。而是在同案人柴文被嚴重刺傷以後,被告人在誤認爲是被害人等人所爲,當被害人持啤酒瓶追出舞廳時,纔對被害人進行的毆打。可以看出,被告人雖然參加了此次犯罪,但是其隨意毆打他人的主觀罪過方面明顯較底,在刺傷他人之前是經過思想鬥爭的。

第三,被告人尹##是初犯,偶犯。犯罪時剛剛年滿16歲,犯罪後能夠虛心接受父母的教導,與社會不良少年斷絕來往,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有悔罪表現,並承諾不會再對社會造成危害,能夠迷途知返。並且被告人父母在得知被告人尹柱將被害人劉珍虎打傷以後,積極進行了賠付,得到了被害人母親的諒解,同時被害人的母親也向法院懇求要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未成年人犯罪應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的相關檔案精神,辯護人認爲:被告人尹##因爲年幼無知,認識了社會閒散人員,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其本性不壞,能夠聽從父母的教導。遂請求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由被告人的父母進行嚴加管教。

綜上所述,雖然被告認罪但是與進行辯護無罪是不衝突的,仍然需要證據去證明行爲人實施犯罪的行爲,所以民事主體在確定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仍然需要透過合法的方式去提出救濟的請求,以保障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