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強姦案作無罪辯護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一起強姦案作無罪辯護的辯護詞

因被告人王某被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犯有強姦罪一案,接受王某父親的委託,並徵得王某同意,陝西恆浩律師事務所指派我做爲王某辯護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接受委託後,我依法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本案相關證據材料,今天上午,經過開庭對被告人的訊問、詢問、出證、質證,剛纔聽了公訴人的公訴意見,辯護人認爲:對起訴書確認的罪名沒有異議,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宣告無罪,意見如下:

一、在卷證據不能證實被害人張某生於2000年4月6日。即被告人與張某發生關係時不能確認張某爲幼女。被告人的行爲不能認定爲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爲。

在卷證人李某、胡某、黃某均證實,張某是被人丟棄在路口,後被張某養父母張某某、陳某收養。當時發現小孩的幾位目擊證人只能說清是一個新生女孩,大約是二三月,天氣轉暖了等,但沒有一個人能說清是哪一年?更不能確定發現、撿拾孩子的時間是2000年4月6日。

在卷有兩份書面證明是證實張某生於2000年4月6日的所謂證據。一份是2006年9月4日以大同村委會名義向某派出所出具的報戶 證明。1、從該證明便箋上及下方署名均爲“大同村”,而加蓋的公章卻爲“打統村”,兩字爲異字且不同音,這枚公章是否假冒僞制?是否能代表該村村委會對外行使權利?值得查究;2、實際張某確爲抱養,而該證明卻稱:陳某2000年4月6日生一女孩;3、單位出具證明屬於證人證言範疇,必須有經辦人署名,以便質證覈查,對此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界定,而該證明尚無經辦人署名,無從覈查;4、該證明爲2006年9月4日出具,無任何抱養證明,純屬憑空想象。故,該證明不具有證據的合法性和客觀實在性,應予排除。

另一份證明更是莫名其妙,明明張某是在路上撿拾、抱養的,卻偏偏要弄一個出生醫學證明,竟有接生人員和接生單位蓋章,若不是張某在青天白日下有多人目擊撿拾,而該證明表格填制完整,一應印章俱全,還真能矇混過關。故該證明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客觀實在性,應予排除。因此,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實張某出生於2000年4月6日。

二、從張某的身高、體態、發育,被告人根本無法判斷其爲幼女,周圍旁觀者也認爲其爲少女。見過張某的天同火鍋店大堂經理馮某證詞稱:“這個歲女娃年齡大概有17歲左右,聽說是個學生……”。與被告人同在天同打工的孫某稱見過的張某是:“她看起來有15歲左右,瘦瘦的,聽說在哪個初中上學……”。

張某給偵察人員陳述稱:“我一般都是每月的月底來月經,最後一次月經是今年2月24日至28日……”。從醫學生理常規來看,女性不滿14歲月經來潮且能正常排卵者,一般爲極少數身體發育特殊、成熟、體格健壯者,只佔不滿十四歲女性的10%左右。而張某個子較高,瘦瘦的,發育不良,不滿十四歲且月經很有規律是極爲罕見的。因此,不能認定張某爲幼女。

三、被告人與張某相識並建立朋友關係後,幾次發生關係都不屬於以暴力、協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係,不能以強姦論處。

首先要把被告人和被害人於2014年2月14日在某區明珠網吧認識,此後聯繫頻繁,來往密切,很快確立朋友關係,經常性約會這一基本事實作爲考察雙方關係的前提和基礎,不能孤立的把每一次發生性關係和其基本關係割裂開來,不能把被告人自主情願、自願約會和其在發生關係過程中生理上的不適應相互獨立。如在見過被告人與張某相處的那段時間,都知道他倆是男女朋友。天同火鍋店大堂經理馮某證詞稱:“那是一天下午五點左右,王某帶這個歲女娃坐一樓大廳,坐在22號桌子上,我問王某:這個女娃是誰個?王某說:是我女朋友……”。該火鍋店服務員孫某證詞稱:“有一個歲女娃來天同找過王某兩次,王某給我介紹那個女娃是他女朋友。”張某所在班級班主任鄭某證詞稱:“張某平時和一個叫王某的校外青年關係比較好,走得很近。”張某同班同學任某證詞稱:“有一個叫王某的男娃經常和張某聯繫呢,今年開學那陣在召首橋頭,我還見到過王某,我當時見他兩個站在路上說話呢。”張某同班同學鄧某、鄧某某在證詞中均稱:“在校外她和一個叫王某的男小夥關係好。”鄧某特別提到:“我記得她在我班好幾個同學跟前說過她和王某好呢,當時我也在場。”

足見張某周圍的同學、老師及與被告人打工的火鍋店同事都知道被告人和張某是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人與張某在去廣東打工以前發生的幾次兩性關係,都是雙方事先約定,自願相聚,均不違背被害人意志,至於去廣東以後租房同居、發生關係完全出於雙方自願,都不能以強姦論處。

四、王某戶籍資訊證明,生於1996年2月12日,根據農村報戶習慣及王某父母證明,王某生於當年陰曆2月12日,即公曆1996年3月17日,那麼王某於2014年3月1日、3月7日與張某發生性關係行爲時不滿十八週歲。

五、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經父親電話通知,當天從廣東返回,在父親陪同下,與張某一起去某派出所自動說明情況,如實陳述自己與張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爲,經某派出所處理,被告人去西安打工。

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王某宣告無罪。

以上辯護意見,如無不妥,敬請採納。

王某辯護律師:喬軍翔

二O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