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同案犯無罪辯護詞範本

強姦罪同案犯無罪辯護詞範本

強姦罪同案犯無罪辯護詞範本

{子問題開始}一、強姦罪同案犯無罪辯護詞範本

強姦罪同案犯無罪辯護詞在書寫時首先要寫明上訴理由。強姦罪做無罪辯護首先表明某某律師擔任其辯護人,經認真的庭前準備,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強姦罪證據不足,沒有提供合法指控證據。

2、被告人與被害人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

3、偵查、公訴機關違法辦案,所提供的主要證據系無效證據,且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獲得幫助的權利等。

{子問題開始}二、強姦罪無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親屬的委託,並經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擔任A強姦一案的二審辯護人,併爲他辯護。庭審前,本辯護人依法會見了被告人,並查閱了案件材料,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希望我如下的辯護詞能夠對法庭起到兼聽則明的作用。

1、一審被告人A構成強姦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該判決被告人A無罪;

一審法院判決僅僅羅列一下公安偵查筆錄。根本沒有寫明證明的問題。一審認定被告人A構成強姦罪怎樣的事實清楚?沒有涉及。一審認定證據確實,但沒有認定證據確實充分。從那些證據可以證明證據確實沒有提到。從一審法院認定上也可以看出。一審法院對其認定是有保留的,一審法院其實也認爲本案並非證據確實充分。但判決部分還是按強姦罪進行了判決。根據我國刑法第236條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以其他手段,強迫婦女發生性行爲。這說明構成強姦罪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法定要件,一是發生了性關係,二是要違背婦女意志,三是要使用了暴力威脅手段。而判斷髮生性關係時是否違背了婦女的意志,要結合被告人與受害人之前的交往情況、案發當時的環境、婦女性格、性質、性交後的心理態度及何種情況下報案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首先、結合本案針對是否發生性關係

(1)本案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證據不足,從出示的證據中來看,能直接證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發生關係的僅僅就是被害人自己的供述。B(系被害人前男友)和C(系被害人母親)此二人所說的系傳來證據,實際上都是在轉述被害人的所說的話。此二人證明不了發生性關係的事實。

(2)D第二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如果合法的情況下此僅僅能證明被害人處女膜破裂,但此也證明不了系和被告人發生性關係導致的。應爲導致處女膜破裂的情形很多,並不僅僅是發生性關係。而且此診斷證明書沒有門診和住院編號,真實性讓人懷疑。還有就是此證明書並不能證明被害人處女膜破裂的形成時間以及怎樣造成的處女膜破裂。

(3)依據被害人所說被告人A的陰莖已經插入到被害人陰道並且持續兩三分中的話,那麼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生殖應該有對方的分泌物,作爲控方應及時採集分泌物,透過給被告人做DNA檢測,對分泌物、對殘留物鑑定。完全可以得出是否發生性關係的物證結論,只有這樣纔算證據確實充分,令人信服。然控方沒有此證據。因此辯護人認爲本案對於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否發生性關係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法院認定明顯錯誤。就本案來說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被告人和受害人發生了性關係。

2、本案中沒有違背了婦女的意志,使用了暴力威脅手段;

本案中都不具備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中的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分子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公訴方沒有證據或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對被害人使用了此暴力手段。最高發、最高檢、公安部也聯合作出的解釋:應結合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爲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對於半推半就的就不能按強姦處理。"半推半就"是指婦女對男方提出的性交要求,態度曖昧,既有不同意的"推",又有同意表示的"就"。被告人在婦女猶豫不決、心理矛盾時實施性行爲,通常情況下,婦女表現出來的反抗意識是不強烈的,若"推"僅僅是婦女羞愧的表示,又沒有明顯的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顯然不符合《刑法》236條規定的強姦罪特徵,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論處。結合本案:

(1)公訴方指控被害人反抗的情況下被告人強行將其抱進賓館房間。透過公訴方提供的視聽資料上顯示的確實有被告人將其抱上去材料,但其並不能證明違背了被告人意志。因爲如果被害人真的想反抗、不願意。被害人完全可以呼救,因爲賓館是公衆場合並非是沒有其他人在場。但此被害人並未呼喊。

(2)A把受害人抱上樓的行爲並非強姦罪所要求的暴力行爲。強姦罪要求的暴力行爲時不能反抗,反抗不了。因爲在此被告人將被害人抱上樓幾分鐘後被告人下樓出去了幾分鐘。這從被害人口供中也可以證明。而被告人下樓的證據卷裏錄像也都顯示。此證據恰恰印證了被害人並非出於不情願上樓的。和後來發生的任何事情沒有任何關係。如果真是不情願此時被告人下樓期間完全可以走開。但被害人並沒有走。作爲一個正常的女人如果不想和一個人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沒有誰會等待着讓別人強姦自己。

(3)從被害人的口供中所說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發生關係的時候還帶着安全套,並扇了被害人耳光。那麼至始至終都沒有見到有安全套的存在,以及對安全套裏殘留物鑑定等卷中材料中也沒有顯示。那麼如果被害人所說的是真實的話被告人強姦被害人也不可能還帶着安全套。那麼如果被害人所說真實的話被害人陰道內更應該有殘留物。那麼如果被害人所說真實的話被告人打被害人耳光被害人臉上會有軟組織受傷,但都沒有。如果真是上訴人想強姦被害人的話,被害人在賓館中完全可以呼喊求救。因爲賓館人來人往比較多。不像被害人所說的反抗不了。

(4)指控上訴人A犯強姦罪還缺少必要物證。本案中只有當事人的陳述和供述,根據“強姦罪的訴訟證據形態體系”,尚缺乏下列關鍵證據的物證;有無搏鬥痕跡,有無撕毀衣物,有無其他暴力行爲等

(5)從被害人及E,F,G的口供中都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在他們都回到賓館後看了一會打牌纔回家的。被害人並沒有表現出任何有被強姦的感覺。作爲一個女人在自己被強姦後還那麼冷靜的看別人打牌,此認爲是強姦的話和常理不符。

(6)從被害人報警時間來看也並非是出事立刻報警的。如果真是強姦的話被害人會在第一時間報警的。並且被害人在過後還和被告人發短信進行聯繫最後纔去報的警。所以依據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疑罪從無”的原則,二審法院應該改判上訴人無罪。《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運用間接證據得出的結論必須是確實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無充分證據排除被告人合理辯解的,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以及“對於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應作爲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本案僅有被害人的控告,且與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公訴機關亦沒有其他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不能形成證據鏈,據此所得出的結論也不是唯一的,被告人應被宣告無罪。最後想說一句靠推斷得出的結論終究是禁不住考慮的。最高院沈德詠副院長文章《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其中有這麼一句“寧可錯放、不可錯判”所以結合本案。所以對於本案不論從事實上還是從證據上都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強姦罪。

辯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任何被懷疑已經實施了強姦行爲,但是卻還是向委託律師爲自己做無罪辯護的,此時除了需要提交辯護詞,還需要向審理此強姦案件的檢察院提交能夠證明,自己並沒有實施強姦行爲的證據,否則檢察院審理案件,並不會按照無罪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