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管轄中院管轄

民事裁定管轄中院管轄
一審法院民事裁定書裁定法院沒有管轄權裁定怎麼辦
對於法院沒有管轄權裁定的情況,有權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 不予受理; (二)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 駁回起訴; (四) 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 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 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 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 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 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 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