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的租賃合同

養殖場的租賃合同
養殖場需要辦理的證件

要想明確自己的養殖場究竟是不是因爲“少證”而屬於違建,就要弄清楚徵收方指出的“無證”是什麼證,究竟是不是養殖場應當依法辦理而沒有辦理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須根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那麼養殖場建設是否需要這些許可和審批手續,就成了爭議的核心問題。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及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於2010年發佈的《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內容,設施農用地全部按農用地管理,堅持農地農用。設施農用地與耕地、園地、草地等並列,均屬於農用地。按照此分類原則,設施農用地中無論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還是其他附屬設施用地,均按農用地管理。


另《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中也進一步明確了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以及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附屬設施用地的劃分,並強調設施農業用地要按農用地管理。


也就是說,這類畜禽養殖場及附屬處置生產設施用地本就是農用地,沒有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不需要辦理農用地審批手續,也不需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當然,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相關規定,生產設施佔用耕地的,需要根據情況在生產結束後由經營者負責復耕;附屬設施佔用耕地的,有經營者按照“佔一補一”的要求負責補充。


如符合上述條件,養殖戶有權拒絕,徵收方提出“不予補償”的,或要求養殖戶限期自行拆除的要求,並要求徵收方給予合理、合法的補償,如果處理方式不滿意,養殖戶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