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法律關係

合同無效法律關係
建築合同無效法律後果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爲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折價補償是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