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殺人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立案作爲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爲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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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的立案標準

行爲人涉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即可成爲故意殺人罪的立案標準 故意殺人罪的認定有以下幾點1、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爲。因行爲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爲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爲人受託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爲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既由於行爲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爲,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爲人的先前行爲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爲,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於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爲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爲,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爲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爲上升爲犯罪處理。如當衆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爲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爲,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爲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爲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爲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3、逼迫或誘騙他人自殺,即行爲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爲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透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爲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藉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爲人慾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爲人的行爲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關鍵應查明行爲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並且其行爲在特定環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爲,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爲構成本罪。

4、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爲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爲人的行爲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出於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於自殺者限於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於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本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