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破產清償順序

房地產破產清償順序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房地產破產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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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破產清償順序
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債權清償順序如下:
1、簽訂房屋產權調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被拆遷人的支付房屋請求權;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3、銀行抵押權以及經預告登記的預售商品房購房人請求權,按登記先後順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償。在預售商品房消費購房人不能從破產企業無擔保財產中得到清償時,可以從抵押物變價款中分出一定比例優先受償;
4、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
5、預售商品房消費購房人請求權、消費購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設定優先受償上限或比例)、勞動債權,包括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職工的補償金。
6、所欠稅款及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
7、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