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破產清算的順序?

一、房地產企業破產清算的順序

房地產企業破產清算的順序?

1、簽訂房屋產權調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被拆遷人的支付房屋請求權;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3、銀行抵押權以及經預告登記的預售商品房購房人請求權,按登記先後順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償。在預售商品房消費購房人不能從破產企業無擔保財產中得到清償時,可以從抵押物變價款中分出一定比例優先受償;

4、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

5、預售商品房消費購房人請求權、消費購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設定優先受償上限或比例)、勞動債權(包括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職工的補償金);

6、所欠稅款及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

7、普通破產債權。

二、法律依據

(一)被拆遷人權利順位

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的主體限定爲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包括房地產企業,但在該條例實施前,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企業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可以成爲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

立法論上的依據包括:一是拆遷房屋是被拆遷人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二是房屋拆遷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被拆遷人服從公益理應獲得特別保護;三是被拆遷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早於土地使用權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物保債權人透過審查及相應安排,完全可以防控被拆遷人權利優先性帶來的信用風險。在解釋論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1款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援。”

(二)消費購房人權利順位

在不考慮消費購房人特殊性的情況下,作爲整體的購房人權利應區分以下情形加以對待:首先,購房人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情形。就購房人向債務人主張的權利性質,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是物權請求權說,即購房人可以基於物權關係主張取回權。理由是不動產物權由登記所賦予的觀點,顯然與登記的行政屬性相悖,對不動產物權歸屬的判斷,除法律另有規定,只能依賴於基礎民事法律關係的審查判斷結果,絕對地將不動產登記作爲認定不動產取回權成立與否的標準不可取。二是債權請求權說。理由爲購房人購買房屋,物權法上的屬性爲繼受取得不動產,依據物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受讓人自變更登記時纔始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是購房協議,並非合作建房協議,不能得出購房人原始取得或共同共有房屋的結論。筆者贊同債權請求權說。其次,購房人支付部分購房款的情形。此時,購房協議屬於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選擇是否繼續履行合同。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購房人債權爲共益債務;選擇解除合同的,購房人債權不享有共益性質。

(三)建設工程價款債權順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批覆》進一步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由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得以確立。反對的觀點認爲,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對抗在先抵押權,否則將影響交易安全。筆者贊同賦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不動產建設優先權的債權人應當於工程完成後一定期間內就經公證之工程款進行優先權登記,經登記之不動產建設優先權自工程開始之日起享有順位,得對抗其後成立之抵押權,並得於登記額度內優先受償。

三、房地產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