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破產清算開始以後破產的順序是怎麼樣的

一、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當企業破產清算開始以後破產的順序是怎麼樣的

1、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進入破產清算公司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妥善處理員工安置問題

公司清算期間,需要逐步解除與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因此很有可能激起員工的強烈不滿甚至引起其過激的反應(包括向有關部門申訴、侵佔、破壞公司財產、其他破壞公司清算進展的行爲)。另外,公司在清算期間,可能還需要保留一部分員工爲其工作(比如會計人員),因此,何時解除、如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是清算過程中一個重點和難點。因此,我們建議,公司在進入清算程序後,不用倉促宣佈員工安置方案。

一方面應妥善考慮員工的反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研究制訂雙方都可能接受的安置方案;

另一方面應加快清點公司資產,並安排妥善的保管措施。對於那些暫時留用的員工,要與其進行很好的溝通,保證其清算期間的待遇,或者儘可能的爲其安排以後的工作,讓其繼續盡心的爲公司工作。

在制訂了較爲完善的安置方案後,如該被清算企業有工會,可以先與工會協商,取得工會的理解和支援。然後可以將公司的員工按照行政人員、生產人員等分成幾批,逐批的與他們溝通協商,對於員工應得的利益,要給予保障,對於公司之前拖欠員工的加班費和其他補助,要給予補償,在此基礎上,分批解除與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公司財產被侵佔和破壞的有關問題

在清算過程中,因爲清算委員會對被清算企業的具體情況還不是很熟悉,因此,有可能發生企業財產被侵佔和破壞的現象。具體分爲:

1、員工有可能在清算過程中,因清算委員會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懷有怨恨,因此乘機侵佔或者破壞公司的財產;

2、清算委員會成員可能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 上述第一種情況,員工可能侵佔的主要是一些小件的但是有價值的生產資料(比如:工具、原材料、辦公用品);第二種情況,清算委員會成員可能透過在編制財產清單時少記一些有價值的財產,或者將被清算企業的財產以低價買給其親友等方式,侵佔公司財產。

對此,我們建議清算委員會在清算開始後,一方面安撫員工的情緒,減少員工侵佔公司財產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儘快清點公司的資產,並且最好另外聘請保安人員對公司的資產進行看管。此外,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之間也要互相監督,對財產的處置要由清算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以避免個別清算委員會的成員利用職權侵佔公司財產的情況出現。

(三)公司物品檔案的遺失問題

清算過程,因爲清算委員會是接管了被清算企業,因此,在交接過程中有可能遺失一些公司的物品和檔案,而這些物品檔案對於被清算企業而言,很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企業的發票本遺失,就會受到稅務局的處罰;企業的合同遺失,可能無法準確覈對債權債務;公司營業執照、公章等的遺失則可能影響到清算工作的正常進行。因此,我們建議清算委員會在接管被清算企業後,首先要接管該企業的以下物品檔案:

1、所有公章、財務章等重要印章;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海關登記證等重要證照;

3、合同、發票、財務賬簿、憑證等重要檔案。

(四)免稅、保稅進口物品處置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徵免稅辦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可以免稅、保稅進口一些設備、生產車輛、原材料、燃料、零部件、散件。但是根據該《辦法》第十八條,這些免稅物品有一個海關的監管期限,在此期間內,未經海關許可,原則上不得出售、抵押、轉讓或者移作他用。如果在監管期內,公司進入清算程序的,對於這部分監管的物品的處理如下:

1、如果出售給同樣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首先要到審批機關辦理批准手續,然後到海關辦理結轉手續;

2、如果是出售給其他國內企業,應該經海關同意,並按照其使用年限折舊補稅;

3、如果外方投資者想把進口的貨物退運出境,也需要到海關辦理審批手續,獲得批准後,可以退回境外。綜上,對於尚在監管期內的保稅物品,不論是出售給國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還是退回境外,都必須經過海關的審批,並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公司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清算委員會清點資產時發現有保稅物品的,在決定了處置方案後,應該及時和海關以及審批機關聯繫,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五)資產處理問題

在清算程序中,是用金錢對全部債權人進行分配的,對非金錢的企業財產必須透過變賣轉化爲金錢,這種“轉化”過程是被清算企業財產分配的前提條件。在資產處理過程中,因爲清算委員會需要在較短的時間內儘可能的最大利益化的將被清算企業的資產(尤其是一些大型的設備、廠房等生產資料)變現爲金錢,而這些生產資料作爲單獨的個體,很難發揮其原有的作用,也就很難儘快以較高的價格售出。因此,我們建議儘可能採取整體出售的方式,生產資料整體出售能夠充分發揮其整體效用,並能獲得較大利益,所以,將成套的設備,甚至全部設備或者土地廠房連同設備整體出售,是較好的變現方法。

企業經營不善申請破產的情形很多,當企業破產清算開始以後意味着企業進去了破產清算的程序,弄清楚企業的負債情況,對於企業的債權進行轉移,對債務進行償還。作爲企業,也要儘可能的履行未盡的職責,確保順利完成破產,對企業本身和職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