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非破產清算順序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非破產清算

企業非破產清算順序是怎樣的?

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 非破產清算又分爲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沒有法院干預和債權人蔘與的情況下,透過清算人自主自覺的行爲進行清算,而特別清算則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爲清算遇有顯著障礙時或者存在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適用的清算程序。

二、非破產清算順序是怎樣的?

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按《公司法》規定,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餘財產;

(5)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且要求在6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佈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知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三、引起非破產清算的情形是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當公司出現下列情形將引起非破產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由此可見,當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被兼併重組或者其它引起解散的事項發生時,企業可以進行非破產清算。在程序上,非破產清算順序的其它破產清算基本一致,都包括成立清算組、展開清算、通知申報債權及公佈清算方案等。其中,股東和董事會是企業非破產清算過程中的主體,應該自覺履行各自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