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順序是怎樣的

一、 最新企業破產清算順序是什麼

企業破產清算順序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清算時並沒有相應的順序,清算組只需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完成過後公司再償還相應的賠償,我國對於公司破產清算清償順序有明確的規定。

二、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三、 企業破產清償順序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四、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上訴的內容可知,不存在最新企業破產清算順序,清算組不需要按照破產企業清償順序清算,可以按照自己的進度對企業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完成之後交由破產公司,由破產公司根據我國規定的破產企業清償順序對清算內容進行清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