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也能觸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爲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行人也能觸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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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也可觸犯交通肇事罪

提到交通肇事,人們往往想到的是有“車”的一方,而交通肇事的受害方往往是血肉之軀的行人,而提到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人們也往往認爲只有機動車駕駛人才可觸犯本罪,行人是無法觸犯該罪的。筆者認爲,根據我國《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行人是可能觸犯交通肇事罪的。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二是發生重大事故。對於第一個構成要件,我國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固然很多,但其中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違反了該法,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即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第一個構成要件。而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另外,該法在第四章第四節還特別對行人和乘車人的通行作出了規定。因此,行人也當然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調整對象。對於第二個構成要件,何爲重大事故,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作出明確的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或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三十萬元以上的。《解釋》還對酒後駕車,無證駕駛等六種情形,若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也認定是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處罰。從以上分析來看,如果行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就違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這樣就滿足了交通肇事罪的第一個構成要件。如果同時發生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解釋》規定的重大事故,那麼行人將觸犯交通肇事罪,也將同樣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筆者提醒廣大社會公衆,特別是行人,在參與道路交通活動中,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因爲你們也是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