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 買賣 稅費

房屋贈與 買賣 稅費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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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買賣房屋的稅費

個人將透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徵收營業稅時,對透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係、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執行;根據國稅發[2006]144號,對透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爲後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確定。
國稅發〔2005〕172號第四條:個人將透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爲,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爲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爲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透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辦理相關手續。
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以現在的出售價或評估價減去該受贈房屋發生受贈行爲前購房價格的差額的20%計算繳納。
若該受贈房屋屬於您家庭的第二套住房,出售時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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