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的

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的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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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某些犯罪行爲須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訴,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原則。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佔罪,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並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告訴才處理的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佔罪(即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侵佔)。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爲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