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苗圃徵收賠償

承包土地苗圃徵收賠償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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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苗圃賠償標準

附着物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青苗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如果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