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的農村土地被徵收了,承租者和土地承包者應該如何分配土地徵收補償?

一、租用的農村土地被徵收了,承租者和土地承包者應該如何分配土地徵收補償?

租用的農村土地被徵收了,承租者和土地承包者應該如何分配土地徵收補償?

徵地補償有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給村集體,安置補償費是給有承包權的人,也就是出租人,青苗補償費是給承租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援。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二、農用地的補償

農用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其他農用地等。法律並沒有對各類農用地怎麼補償作出明確規定,只是對農用地裏耕地的補償標準作出了規定,其他地結合自身用途,參照農用地進行補償。

土地補償包括三個方面: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接下來,我們具體看看這三個方面能拿到多少補償。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