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戶口遷入農村,能分到承包地和土地徵收補償費嗎?

處理此類問題的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相應補償。”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透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非農戶口遷入農村,能分到承包地和土地徵收補償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處理此類問題應當把握的原則是:一是樑某作爲城市非農戶口,遷入外婆所在村,是否取得該村集體組織資格,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決定。二是樑某如果被確認擁有該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有關新增人口的規定解決承包地,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參與分配徵地補償費。樑某如果未取得該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無權要求分配承包地和參與分配徵地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