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居民是否可以享受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

但如何認定農村非農業戶口居民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是個難題。隨着城鎮化的發展,農村被徵收土地量逐年上升,土地補償款也越來越豐厚,訴爭也越來越多。訴爭產生原因有:

戶口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居民是否可以享受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

(1)有的村民因爲考上大學,將戶口遷移到學校,當戶口在回到原農村戶籍時,一般爲農村非農業性質戶口,當本村土地徵收分配補償款時,想獲得分配權利。

(2)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情形下,戶口遷到城鎮,變爲城鎮戶口或者成爲非農業戶口,在承包期限內其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徵用,因是否可以分配補償款。

(3)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情形下,戶口遷到城鎮,變爲城鎮戶口或者成爲非農業戶口,集體經濟組織對其原來承包的土地調整給其它村民,後其原承包的土地被徵用,要求享受補償款的分配。

(4)因各種原因掛在農村的“寄掛戶”、“空掛戶”、“自理口糧戶”,購房遷入或者外來務工人員落戶,這種情況在江浙發達地區鄉鎮企業所在農村是存在的。這種入戶到農村人員要求分配土地補償款的。

(5)雖是本村的村民,且長期居住在本村,也具有本村的戶口,但因爲具有鄉鎮公務員、事業編,或者農村教師、國企工人身份等非農戶口,當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時,要求土地補償款的。

(6)農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關係同城市另一方結婚,長期居住在城鎮,沒有正式工作,戶口未遷出,此種情形下,原居住地分配徵地拆遷補助,要求參與分配的。

上述問題的解決,都是以是否在補償方案確定時能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爲前提的,源於《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法律沒有規定,各地做法不一,甚至村民投票、村委會等方式都可以確定是不是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各地出臺認定是否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方式有:

(1)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全體成員經過特定程序決定。

(2)戶籍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年滿16週歲以上的公民,滿足這個條件,即可缺德成員資格。

(3)戶籍遷入農村集體,且在該集體長期生產、生活,沒有穩定非農職業或者穩定收入來源的,確定爲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按照上述標準,將會使得一批符合成員資格的人失去資格,也會使得不具備成員資格人獲得成員資格。在土地價值越來越大、徵地頻發的背景下,確定認定標準,對維護集體組織成員的利益,發揮徵地補償款的社會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在當前法律規定不完善的情形下,在審理認定戶口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居民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堅持以下標準:

(1)堅持戶籍爲前提的基礎下,根據是否形成固定生產、生活等成員權爲基本條件,結合現有法律規定,在維護農村土地社會保障性質基礎上,綜合認定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對於將戶口遷移到大專院校的在在讀期間和未取得具有穩定社會保障的職業期間,往往沒有從其家庭分離出去,在整個家庭聯產承包語境下,往往需要農村土地作爲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果他們脫離對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應當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針對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取得非設區市城市非農戶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承包土地的農民到小城鎮落戶後,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轉;該土地如果被徵用,承包土地的農民有權獲得徵地補償款。因此,應該支援這類人的集體土地徵用補償款,審判實踐中也有支援的案例。

(4)針對具有土地承包權,因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爲非農戶口,因村民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調整發包地的,處於保護土地流轉權益,沒有經過合法法律程序取消其土地承包權,仍應當確認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因各種原因掛在農村的“寄掛戶”、“空掛戶”、“自理口糧戶”,購房遷入或者外來務工人員落戶,應當否定其具有遷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農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關係同城市另一方結婚,長期居住在城鎮,沒有正式工作,也不具有城鎮職工社會保障的,作爲其父母家庭一戶具有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權的,也應當賦予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發揮農村土地保障作用。

集體土地徵收費用

徵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對於這幾項費用的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關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說明,但是《物權法》第59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