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成立 舉證責任

勞動關係成立 舉證責任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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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舉證責任

有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4、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係式,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以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在不幸發生意外時一定要及時報警,從而證明實在工作時發生意外確認勞動關係舉證責任以保證自身合法權益,學習自身的相關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