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保證書法院

淨身出戶保證書法院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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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身出戶”的保證書

夫妻間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夫妻雙方往往會就夫妻之間相互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簽訂《保證書》來進行約定,但這類婚姻保證書並不是全部有效。

(1)、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戶”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爲法律所禁止。若簽訂此類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爲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

(2)、“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此類約定概屬無效。因爲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係屬身份關係,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需要提醒的是,在簽訂婚姻保證書時,最好有第三方介入,如社會基層組織,無利害關係的同事、朋友等參與、見證,以此來更好地確保婚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前述行爲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注意,僅僅只是“可以”少分或不分,就是說也可不這麼分,甚至多分也不違反法律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出軌與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上的必然聯繫。所以說,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有過錯一方自願淨身出戶的話,無過錯方很難透過法律手段使其淨身出戶。

此時只能與對方進行充分的協商,而一般都是在對方具有過錯的情況下,導致了夫妻離婚的,那協商由對方淨身出戶纔是比較容易接受的。但要是由法院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此時一般是不會做出淨身出戶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