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訴訟行爲如何起訴

抽象行政訴訟行爲如何起訴
抽象行政訴訟行爲如何起訴
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家行爲;

二、抽象行政行爲;

三、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爲;

五、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

六、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爲和仲裁行爲;

七、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抽象行政行爲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發佈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爲,具體包括:

(
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爲;

(
2)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爲;

(
3)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規章的行爲。

(
4)行政機關發佈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爲,即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行政訴訟法沒有將抽象行政行爲納入受案範圍的原因是:

(
1)抽象行政行爲可以透過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行政機關監督的方式確保其合法性。

(
2)抽象行政行爲的對象範圍大、不確定,其合法性問題不適合透過訴訟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