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爲能否行政複議?

一、抽象行政行爲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爲能否行政複議?

抽象行政行爲,是相對於具體行政行爲的一個學術概念。帶有普遍性的觀點認爲,抽象行政行爲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佈普遍性行爲規範的行爲,其範圍包括行政立法行爲和其他一般規範性檔案的行爲,具體是指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爲。這一行政行爲相對於行政機關針對某特定對象採取的行爲,具有對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來性和規範的反覆適用性三個特徵,因此被稱爲抽象行政行爲。

抽象行政行爲可以從動態和靜態兩方面進行考察分析。

從動態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爲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爲規則的行爲。

從靜態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爲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爲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時下有關行政機關制定抽象性規則的主要法律法規是,2000年發佈的《立法法》,2001年發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二、抽象行政行爲可以複議嗎

《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上述規定了可以對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本條包含三層意思:

(1)這些抽象行政行爲不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各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第7條第1款所列的三項抽象行政行爲都是非立法性規範性檔案。

(2)相對人對以上抽象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只能針對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爲提出,具體行政行爲是抽象行政行爲適用於具體事物的結果,而抽象行政行爲是具體行政行爲的依據。換言之,如果抽象行政行爲尚未轉化爲具體行政行爲時,則不能對之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3)對抽象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採用與具體行政行爲一併提起的方式。由於抽象行政行爲在轉化爲具體行政行爲前,不能對其申請複議,所以申請人必須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的申請中一併提起對作爲具體行政行爲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爲的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