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不是很複雜,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審理,最後有關機關作出決定四個步驟,具體如下:
(一)、申請
1、可申請的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可申請的期限。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申請的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採取書面形式申請的主要是填寫行政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會當場記錄申請人相關資訊,申請人可以不必擔心。
(二)、受理
1.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會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2.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他們會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三)、審理
在具體審理複議案件中,以有關機關的通知爲準,按時參加複議,積極配合調查。
注意:
1、審理期間具體行政行爲的效力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2、審理期間可以撤回複議申請
在複議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於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複議申請的,經向行政複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四)、決定
一般情況下,行政複議機關會在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要是情況複雜的,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複議是針對一不服行政處罰的決定纔會實施的行爲,一般在申請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並且還需要在時效之內提出來,這樣才能獲得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