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失業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離職失業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離職失業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領取失業保險要符合的條件具體如下: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性失業;
(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三)進行失業登記;
(四)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遵循以下的程序:
第一,在當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辦理方是公司,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15天道繳納失業保險的社保局辦理。
第二,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公司爲志願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超過一年。而失業的原因不是個人造成的,在這之前辦理了失業登記,並且還要有再就業要求,最後一個條件就是個人願意接受關於再就業的培訓。
第三,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幾項材料,方可辦理失業報備:解聘通知書、失業證明(4聯)、失業登記表(2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以上均要求出具社保局統一格式的材料。
第四,在辦理了失業登記之後,是社保局對失業的審查時間。審查合格之後,失業人員要前去參加在就業培訓,領取失業金,辦理下崗證。領取時間是這樣規定的:交一年可領取三個月,在此基礎上每多交一年可多領取兩個月。關於失業期間的醫療保險,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間,可以報銷六成到八成的醫藥費。
第五,失業人員個人還有一些後續手續還要辦理,到社保局去提交一些檔案材料辦理手續之後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
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長短與之前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長短有密切關係。連續繳費時間在一年到兩年之間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三個月;繳費兩年到三年的,可以領取六個月;繳費三年到四年的可以領取九個月...繳費5年以上,每多繳費一年可以多領取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是最長領取時限爲24個月。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