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諮詢一下醫療糾紛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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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鑑定機構有兩個途徑,一是雙方協商,二是法院指定。雙方協商就是雙方都同意某一鑑定機構作爲案件的鑑定機構,可以是雙方中的一方提出某個機構,對方同意,也可以是雙方分別寫幾個鑑定機構,有重合的就在其中挑選出來一家作爲案件的鑑定機構。如果協商不成,或者一方不同意協商,那就要有法院指定,有的地方比如北京要透過電腦搖號確定鑑定機構後由法院指定,有點地方則是由上級法院直接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