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諮詢一下怎麼辦理法醫精神病鑑定

我想諮詢一下怎麼辦理法醫精神病鑑定
我想諮詢一下怎麼辦理法醫精神病鑑定
目的
精神病鑑定的目的在於確定行爲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判斷有無責任能力。對精神病的鑑定首先是從臨牀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係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一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爲,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爲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爲,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爲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爲的當時處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狀態。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爲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爲無責任能力。五是處於智能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