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諮詢一下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種類

我想諮詢一下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種類
我想諮詢一下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種類
目前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爲三級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3)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又對這三級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育不全、神經官能症及病態人格的精神障礙者。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刑法規定可以看出,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