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病歷的法律責任

篡改病歷的法律責任
篡改病歷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2條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存在篡改病歷資料的行爲,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同時《八民會紀要》對上述規定予以細化,即因當事人採取篡改、塗改等方式改變病歷資料內容,致使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無法認定的,改變病歷資料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但病歷僅存在錯別字、未按病歷規範格式書寫等形式瑕疵的,不影響對病歷資料真實性的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