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病歷有無篡改鑑定

醫療損害病歷有無篡改鑑定
醫療糾紛篡改病歷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本條是關於醫療機構過錯推定的規定,即如果醫療機構存在本條規定之情形,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並且因醫療機構的隱匿、僞造、篡改、銷燬病歷的行爲,導致無法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爲進行醫療過錯、因果關係、參與度等司法鑑定,故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結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