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病歷 醫療損害責任鑑定

僞造病歷 醫療損害責任鑑定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爲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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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鑑定標準病歷要求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啓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有權複印或複製客觀性病歷資料,主觀性病歷資料不能複印或複製,只能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封存,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共同啓封。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均屬於主觀性病歷資料。由於主觀性病歷資料是記錄醫務人員對患者病情、治療進行分析、討論的主觀意見的資料,可以反映出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及其診治情況的主觀認識及其實施醫療行爲的主觀動機,因此,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這部分病歷資料對於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以及責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由於主觀性病歷資料易成爲醫患雙方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關注的焦點,因此,對其進行封存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