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病歷能鑑定醫療過錯責任嗎?

一、僅憑病歷能鑑定醫療過錯責任嗎?

僅憑病歷能鑑定醫療過錯責任嗎?

人身傷害程度鑑定與病歷是無關的,人身傷害程序鑑定是對人身組織、器官的功能進行認定。而病歷是患者治療疾病時,對醫生治療過程進行的記錄。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

3 術語和定義

3.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二、病歷的作用是什麼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記錄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醫療部門記載病情、診斷和處理方法的記錄,每個病人一份。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在醫療活動中,以下這些文書記錄都屬於病歷資料: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它是最直接、科學、系統的醫療資訊資料的彙總,其價值,除了作爲醫務人員診斷和治療疾病的依據及醫學教學、研究的重要資料外,也是患者健康情況的檔案。

病歷是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證據和材料,是醫務人員執行醫療行爲的依據和記錄,也是醫務人員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爲正確、合法的依據。在醫療糾紛中,病歷資料是最重要的第一手的證據材料。掌握病歷資料,是對醫療糾紛做出準確鑑定與判斷其性質以便做出正確處理的前提條件。而且,病歷也是醫療機構作爲相關法律糾紛既非原告亦非被告的第三方,負有不可推卸的證據提供義務,如交通事故傷害、刑事傷害、民事傷害、工傷事故傷害、傷病後的保險費償付等。在各種訟爭中,病歷資料往往能起到重大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

另外,病歷還在越來越廣泛的民事服務,如婚檢、補辦出生證、體檢(招工、徵兵、辦駕照)、公證,乃至私人傳記撰寫、家族族譜續修、考古、甄別骸體等活動中,發揮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這些“診、療、教、研”之外領域裏的病歷,已成爲一種法定證據,其保管、使用與撰寫,都應遵循相關的規範。

病歷的作用是將患者的治療過程記錄下來,方便下次對患者醫治的時候進行更加全面的瞭解,並且快速瞭解全部的治療的過程,病歷在法庭上也是非常重要的材料,可以證明患者的行爲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