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環境污染侵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主要是賠償因環境污染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在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確定中,法院一般採取客觀標準,根據受害人所提供證據的客觀公允情況進行判定,實踐中常採用的方法:
1.按鑑定評估報告來確定。由鑑定評估機構參照一定的專業鑑定方法和計算公式來確定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2.按營業損失或其他可證明的收入。此種方式適合受害人存在可計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個體戶的,根據其因侵權人的環境污染行爲而遭受的營業損失來補。
3.根據雙方或受害人與第三人的協議約定。如果受害人與侵權人之間存在合同協議約定或者是受害人與第三人簽訂有協議約定的損失賠償,一般可作爲法院直接採信的證據和標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爲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