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壞賠償改革

生態環境損壞賠償改革
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要給嗎

肯定是要給的;


懲罰性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爲是基於收益大於賠償的精心算計,也可以給予懲罰性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同意給予補償性賠償,侵權人只是相當於事後透過賠償補辦手續,但沒有任何風險。


其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當時的賠償制度難以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失予以補償,透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賠償受害人實際物質損失時,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失也予以物化,給予與物質損失同等的金錢賠償待遇。可見,最初的懲罰性賠償與今天的懲罰性賠償有着明顯不同,它是在不承認對精神損失以物質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中,對精神損失的一種替代賠償,即所謂的懲罰性賠償部分是對精神損失賠償的替代。延至當今社會,懲罰性賠償從其涵義到適用範圍均發生了很大變化。


其一,現在所謂的懲罰性賠償,是在把精神損失的賠償作爲一項獨立賠償事由的前提下,將精神損失與物質損失一併計爲實際損失,並在此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加一定數額或比例的懲罰性賠償,用公式可以表示爲:最初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 替代性的懲罰賠償額(精神損失賠償額);現在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 精神損失賠償額 懲罰賠償額。這一差別在現實中的體現之一就是美國懲罰性賠償額的鉅額增長。


其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得以擴張。如,通常認爲,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應適用於侵權案件,但在美國法中,這一制度被廣泛地應用於合同糾紛,在許多州甚至主要適用於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