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爲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爲三種不同的情況:
1、行爲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額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2、是行爲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3、是行爲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爲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於敲詐勒索最來說,行爲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還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才能構成犯罪。根據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爲起點。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上述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