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應如何改

更改姓名應如何改
更改姓名應如何改
改名字,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進行申請更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特別提示:
①年滿18週歲以上的人,一般不予變更名字,
②18週歲以下的,由父母申請。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1、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係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4、名字的諧音或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