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簽訂協議時要注意哪些方面

畢業生簽訂協議時要注意哪些方面
畢業生簽訂協議時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要增強法律意識
要對《勞動法》和相關法規多一些瞭解,認識到勞動合同(就業協議)的重要性,知道哪些合同不能籤,哪些合同含義不清,日後可能引起爭議等。當前,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大學生找工作難的時機和大學生求職心切的特點,把大學生招來當作廉價勞動力使用,如果事先沒有簽訂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到時就有苦難言了。
(二)要對用人單位的情況多一些瞭解
諸如用工制度、養老保險、工資住房、工作條件,服務期等,在簽定協議前應多一些瞭解,做到心中有數,以便籤訂協議時提出相應的要求,以免日後後悔當初的選擇。曾在網上看到這樣的例子,一位大學畢業生,被北京某外企招聘,報到後發現不大的房間裏要住7個人,找老闆理論,老闆說:“我們單位的住房條件確實困難,你也沒有對住房條件提什麼要求嘛。”這位同學只得作罷。若是他先對該公司的職工住房條件有所瞭解,就可以在籤合同時提出自己的要求,或另作選擇。另外,大學生在簽訂合同時,可以與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在他們的監督與指導下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以保證合同的公正性、合理性,減少漏洞。
(三)提高就業的法律意識,提高嚴格履行就業協議的自覺性
從過去的畢業生簽定就業協議來看,雙方違約責任主要在畢業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畢業生由於簽約前沒有認真作好思想準備,等清醒後後悔;有的畢業生抱着保底的思想,雖有學校關於就業協議一經簽定“有關各方不得隨意改動,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違約,須經得簽約諸方的書面同意和諒解”和“要向學校交納違約金”的管理規定,心想反正是要違約,不就是幾百塊錢,不妨先簽,然後隨時違約到條件更好的單位;還有的同學,到工作崗位上不滿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就“跳糟”,不辭而別。許多合同糾紛的雙方並不訴諸法律,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多次哀求下不得不放行,學校也不得不放行,給學校的名譽帶來損失,給今後畢業生就業工作帶來巨大的困難,我們經常發現往往一個人違約會造成整個地區我校畢業生就業的困難的現象。有畢業生向學院反映,用人單位看到我們學校的推薦表,就說: “淮北煤師的,我們不要,簽了也不來”,還和旁邊的用人單位介紹起我院畢業生違約情形,我們的畢業生尷尬而去。可見違約的影響如何之大!爲此,學院規定簽定協議後凡用人單位不同意違約的,學院不同意畢業生違約,畢業生要提高嚴格履行就業協議的自覺性,簽定就業協議前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後行。
(四)注意簽約截止日期
學院規定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必須於4月30日前報院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逾期就業指導中心報安徽省教育廳同意後方可辦理。因爲5月初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就要把畢業生就業協議列入就業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如果4月30日不交協議,學校將認爲你未落實就業單位,把你的就業計劃列入家庭所在地縣市教委(非師範爲人事局),由家庭所在地縣市教委(非師範爲人事局)進行二次推薦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