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轄權

民事管轄權
民事管轄權異議需要怎麼解決呢?
民事訴訟法對於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的規定存在不合理之處,應該在今後的立法或司法解釋過程進一步完善,例如:當事人爲了規避級別管轄的規定,先以小標的額起訴,立案後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再追加訴訟請求,如果追加後的訴求超過了一審法院審理範圍,被告欲提出異議,但此時早已超過法定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十五天的時間了,該如何處理?如果認定被告已經無權再提出管轄權異議顯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認定被告可以申請管轄權異議則有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國外立法大多將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限定在辯論終結前提出相對合理,這也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回避的時間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