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號我到浙江東陽進到,到現在也沒發薪水了,要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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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有相關規章規則或勞動合同有對年終獎發放辦法的限定,按限定應該發放;如果無特殊商定,不發是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要求等準則商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再次商量;商量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限定;無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限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無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限定勞動要求等準則的,適用國家有關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