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流轉法有哪些方式

土地使用權流轉法有哪些方式
土地使用權流轉法有哪些方式
有下列方式:
1.轉包。土地轉包後由受讓人繼續享受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向轉包人提供一定數量的轉包費。
2.互換。承包方之間爲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3.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個人和單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受讓權。
4.入股。我國現行法律只是把入股當作“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流轉方式之一,對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賦予這種法定地位。
5.出租。出租也只需經發包方備案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3條,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