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的原則

筆跡鑑定的原則
筆跡鑑定原則
筆跡鑑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檔案檢驗,一般都需要有符合鑑定要求和條件的、能與檢驗材料(檢材)進行相互比較檢驗的樣本材料。

一、收集樣本材料的方法及途徑

(一)筆跡鑑定 ,筆跡樣本分爲自然(平時)樣本和實驗樣本,平時樣本又分爲案前樣本和案後樣本。收集的樣本材料不但要有可比性,即相同字 還要有足夠的數量,有條件的相同字一般不少於三個。 同時,樣本最好是與檢材同期的(時間愈接近愈好)。

1. 收集自然樣本。 自然筆跡樣本是指被鑑定人在案件發生之前或之後,在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交往中自然形成的筆跡材料。重點從以下兩方面收集:一是被鑑定人在單位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筆跡的材料,包括其個人檔案,留在銀行的支票、存取款單,各種票據,以及工作報告、總結、彙報、答卷、有其簽名的合同等。二是被鑑定人在平時生活交往中書寫的筆跡材料,包括日記、電話本、個人的記帳單、借條、欠條、信件、購買電話卡等所留檔案。

自然樣本形成自然,能比較好地反映被鑑定人的書寫習慣。而且應着重收集案件發生前後不久,被鑑定人的筆跡材料。但是,如果檢材筆跡可能有僞裝變化,則要重點收集發案前幾年、甚至十幾年前被鑑定人的筆跡材料,因爲僞裝的筆跡,往往是被鑑定人過去某些書寫習慣的再現。

      2 .實驗筆跡樣本的收集。實驗筆跡樣本是被鑑定人按照檢材的內容、書寫條件和形成條件而書寫的筆跡材料。如果檢材筆跡較多,可以選取一些有價值特徵的字跡,將其編入一篇文章中;應採取聽寫的方式,儘量不要任何提示、誘導,或讓被鑑定人照着檢材抄寫。

3. 收集的筆跡樣本與檢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筆畫。因爲樣本筆跡再多,如果沒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筆畫,同樣不能檢驗。收集的樣本筆跡與檢材筆跡的字型、書寫速度也要儘量相近。

(四). 筆跡鑑定的樣本材料原則上應爲原件,印章印文檢驗案件和書寫時間鑑定案件的樣本材料必須爲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