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撤銷之後合同的效力

合同被撤銷之後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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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撤銷的賠償責任


合同被撤銷以後,也將產生賠償損失的責任。《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被撤銷後的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是: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

所謂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指當事人確因合同被撤銷而遭受了損害。損害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且可以確定的,而不是當事人主觀臆測的和設想的。當事人一方要主張賠償損失,必須要證明損害的實際存在。因合同被撤銷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兩方面:一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惡意談判、欺詐、泄露商業祕密等給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失;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非過錯的一方因對方的過錯(如欺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受的損失。


  (二)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

根據《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過錯是重要的構成要件。過錯的表現形式有多種,例如違反了法律規定、採取了欺詐和脅迫手段、乘人之危等。如果是單方過錯,則由過錯的一方向非過錯的一方承擔因其過錯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果是雙方過錯,則應適用雙方過錯原則,即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一方是故意的而另一方僅爲過失,則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如果過錯相當,可以由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如果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三)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一方或雙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或雙方遭受的損失之間的前因後果聯繫。如果不存在因果關係,則即使一方具有過錯,也不能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在合同被撤銷以後,當事人的合同關係已不復存在,那麼非過錯方提出賠償的請求權的根據是什麼?一般認爲,請求權的根據在於其因對方的過錯而遭受了信賴利益的損失,也就是說,他因信賴合同將有效而支付了各種訂約和履行費用,而因合同無效使這些費用未能補償,因此有權要求過錯方予以賠償,而過錯方賠償的範圍主要限於因信賴合同將有效而支付的各種訂約和履行費用,而不應當包括合同在有效的情況下獲得的期待利益的損失(如未能獲得標的物及利潤的損失等)。

如上所述,形式贈與撤銷權訴狀的書寫格式大致就是這樣了。但是要注意撤銷權不是想行使就可以行使的,只有當法定是由出現後纔可以行使,這樣才能達到出於維護處於弱勢一方民事主體權益的法律目的。而且,根據上文可知,撤銷合同之後,如果一方的權益受到侵害了,另一方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