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刑事處罰 公職

免除刑事處罰 公職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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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處罰和不追究刑事責任開除公職嗎

免除處罰和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否開除公職,需要看具體的情況。免於刑事責任後,還要看是否觸犯公務員法,是否要追究行政責任,如果追究,就有可能行政記過、處分、開除公職等等。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但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喪失公務員身份,須受到過刑事處罰。定罪卻免於刑事處罰,不構成開除的直接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