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免於刑事處罰開除公職是否屬於犯罪

公務員免於刑事處罰開除公職是否屬於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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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被判處免於刑事處罰是否開除公職

因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予以開除公職的行政處罰。但是,免於刑事處罰是確定了犯罪行爲但是未予刑事處罰。對此情況,沒有明確規定,現實中各地採取迂迴措施,比如降級或者撤職、勸退、調離等等。主要看各地情況。免於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2.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按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