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義務終止的理由及原因

合同義務終止的理由及原因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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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後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與先合同義務的區別?

一、什麼是後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是法定義務,該義務一般不是基於當事人的合意產生,不需當事人約定。當事人也不能約定排除其適用,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其適用的,該約定無效。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後,一方仍負擔某種義務,該義務是不是後合同義務?有學者認爲,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後,一方當事人負有保密等義務的,該義務也屬後合同義務。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後一方仍負擔某種義務,甚至以該義務的許諾承擔作爲合同訂立的前提,根據該交易領域的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並不當然產生該項義務,那麼該義務是對一方當事人的特別要求,這種義務應屬約定義務,也即合同義務,是一方承擔的主要義務,不是後合同義務。比如賣方與買方約定買賣合同終止後,賣方在一定期限內仍對買方所購商品的質量實行“三包”,這裏賣方的“三包”義務就不是後合同義務,而是約定義務,是賣方對標的物質量承擔的主要義務,賣方一旦違反,將承擔違約責任,只有讓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對買方纔會公平。在現代市場貿易中,買方最看重的是售後服務,往往在合同中特別要求合同終止後,賣方承擔某特定義務,對當事人約定的此項義務的性質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確定是不是後合同義務。二、後合同義務與先合同義務的區別後合同義務與先合同義務雖然都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義務,都是在無合同關係情況下,因特定主體之間存在一種信任關係而應向對方承擔的義務,但它們的區別顯而易見。先合同義務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屬締約階段的義務;而後合同義務發生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之後,即發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後。可以說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對締約當事人之間信任關係的確認和保護,後合同義務是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保護的繼續和延伸。